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杰庭盗窃罪,王杰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95号罪犯王杰庭,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杰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0元。被告人王杰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崇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1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杰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王杰庭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杰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4.81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王杰庭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杰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杰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