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蒋旋与上海瑞妮丝医疗美容门��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旋,上海瑞妮丝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蒋旋,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瑞妮丝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LIMMENGTENG,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晓青,上海朗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旋与上海瑞妮丝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静劳人仲(2014)办字第185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晓祥代理审判员 黄 念人民陪审员 洪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力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