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戚佩锋与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佩锋,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戚佩锋,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清,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5月4日,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潘永华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潘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