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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生某、苏某甲等与苏某丁、苏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生某。原告苏某甲。原告苏某乙。原告苏某丙。被告苏某丁。被告苏某戊。原告生某、原告苏某甲、原告苏某乙、原告苏某丙与被告苏某丁、被告苏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许翠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中被告苏某丁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某、原告苏某甲、原告苏某乙、原告苏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翠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