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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冯某,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012年11月,被告王某分两次向我借款合计人民币34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于2014年3月1日偿还我40000元,剩余300000元于当日为我重新出具借据,此款经我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被告王某两次向原告冯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0000元,经原告冯某催要,被告王某于2014年3月1日偿还40000元,余款300000元由被告王某为原告冯某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冯某催要,被告王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冯某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冯某向本院提交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冯某欠款。对原告冯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欠款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志峰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宇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