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廖德武与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武,黎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廖德武,男,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告黎德荣,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武与被告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德武负担。审 判 长 何志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人民陪审员 吴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佩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