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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再华、佘佐亮、尹志军与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华,佘佐亮,尹志军,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再华,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山河村德福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申请执行人佘佐亮,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光大村前进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申请执行人尹志军,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22137-X。法定代表人郭自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再华、佘佐亮、尹志军与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帐上的450万元债权(此款系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纳的工程前期费用),扣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276340元和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45000元,以上共计4343740元,余额156260元转入被执行人另一执行案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再华、佘佐亮、尹志军与被执行人怀化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志审 判 员  彭湘平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