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晓凡。被执行人:莫玉莲。被执行人:唐弋偃。被执行人:罗诚。被执行人:唐亮。申请执行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5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莫玉莲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富丽名城的房屋1套;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弋偃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世纪花园的房屋1套;冻结了被执行人唐亮在四川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4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