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春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春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58号罪犯刘春平。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泰高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0日,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30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刘春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春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春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春平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春平的罚金六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均未履行,有兴化市永丰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春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