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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裴宝帅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宝帅,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裴宝帅,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裴宝帅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前退还裴宝帅风险保证金二万六千六百元。调解生效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裴宝帅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