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九根、马爱萍其他行政非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九根,马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22号申请人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旭华,局长。被执行人张九根,男。被执行人马爱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执审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九根、马爱萍价值人民币3812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冻结、划拨其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华审 判 员 谢荣根代理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明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