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五执补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其腾与孙金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腾,孙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其腾,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孙金和,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08)五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金和银行存款7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