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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17号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