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荣誉与郑清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誉,郑清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誉。被执行人郑清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荣誉与被执行人郑清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80000元,案件受理费11310元,申请执行费2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