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华海与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瑞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海,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瑞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26-1号原告:王华海,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树会,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8394-0。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蒲瑞超,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海与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瑞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海于2015年5月19日当庭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