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顺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杨顺木强迫交易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顺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61号罪犯杨顺木,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顺木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川、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杨顺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杨顺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顺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顺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