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王军拒不履行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等与王军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王军拒不履行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75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剑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南立春、陈军,该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军,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本市,个体户。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王军拒不履行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查执行,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王军作出的驻工商处字第(2014)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孙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