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爱廷与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邝家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廷,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邝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廷,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邝家村。法定代表人邝小红,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爱廷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邝家村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爱廷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4000.00元,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邝家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