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周某甲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周某甲,季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何某甲,男,浙江省松阳县人。被告周某甲,男,湖南省常宁市人。第三人季某甲,男,福建省南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周某甲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以双方已协商妥当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欧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振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