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初字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泌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泌阳县人民政府,李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46-1号原告张勇,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7201210399209.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炎,泌阳县林业局法制办主任。特别授权。第三人李玉富,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克成,河南忠良乐山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玉富林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玉富以与本案有关的民事案件正在申诉审理中,请求法院暂时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