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叶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叶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522号罪犯王叶波。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毒品再犯。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叶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7日以罪犯王叶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叶波系病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度、2014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56.5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及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王叶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叶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叶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覃志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