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庆华诉被告袁小和、叶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41-4号原告:曾庆华,男,1958年5月2日生。被告:袁小和,男,1962年11月26日生。被告:叶桂云,女,1962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乐瑞、张红,湖北正信律师事物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4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曾庆华全部诉讼请求。故被告叶桂云申请将被告袁小和、叶桂云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光华路6号1、2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50.6平方米、113.82平方米)房屋产权交易的查封、冻结手续予以解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袁小和、叶桂云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光华路6号1、2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50.6平方米、113.82平方米)房屋产权交易的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