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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卢耀煊、梁燕凤等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耀煊,梁燕凤,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45号原告卢耀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10。原告梁燕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6x。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秋生,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宇騉。委托代理人白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喜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卢耀煊、梁燕凤诉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耀煊、梁燕凤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23117.8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建公司答辩如下:我司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事故认定书认为我司无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与事实不符;占用施工道路我司向交警支队进行了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我司提交的照片,我司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行为,我司提出了复核,但因为原告起诉而终止。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5年1月3日22时05分许,卢汝桥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y×××××号小型轿车沿南海区佛平路由桂澜路方向往佛山一环方向行驶,行至佛平路桂城怡翠花园北门对开的施工改道绕行路段时,碰撞右侧路边分隔护栏,造成车辆及路边分隔护栏损坏,卢汝桥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简称南海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汝桥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型轿车超速及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使,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中建公司未按规定在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中建公司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于2015年1月23日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简称佛山××支队)申请复核,因卢汝桥家属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院受理,故佛山××支队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复核终止通知书,决定终止复核。庭审中,被告中建公司提供占用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承诺书、占用道路报备表、施工图设计等证据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根据该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发函至佛山××支队,该支队于2015年4月13日复函如下:“原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内有证据材料证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工地前施划了车行道改道的车行道边缘线,设置了道路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在施工工地围闭外墙防撞栏前设置有警示标志。且施工工工地在道路外,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中建公司在该事故中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卢汝桥为佛山居民,原告卢耀煊、梁燕凤分别为卢汝桥的父亲、母亲,为卢汝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卢汝桥驾驶的车辆因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经佛山市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为948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为624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元693726.04元。本起事故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中建公司于本起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经本院依法审核被告中建公司的举证及交警支队复函,本院对南海交警大队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责任划分不准确不予以确认,被告中建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并无导致事故发生之过错,故被告中建公司于本案中无需对造成卢汝桥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耀煊、梁燕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38元,原告申请缓交,由两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逾期未能交纳,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核定总损失核定理据1丧葬费29672.5元同上29672.5元确认2死亡赔偿金651974元同上651974元确认.3交通费1000元同上1000元合情合理,予以确认.4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75.54元同上975.54元合情合理,予以确认。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同上0元不予以支持.6车辆损失10104元同上10104元确认。合计693726.04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