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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潘煜函申请潘庆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煜函,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潘煜函,女性,5岁,证件号码×××,联系方式133XX****XX诉讼代理人矫艳杰,亲友。被执行人潘庆,男性,32岁,1982年9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汉族,地址加格达奇区光明小区2#楼3单元703,联系方式139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潘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庆工资款从人2015年5月起每月2000元扣划至16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