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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广军、陈丽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任广军,陈丽敏,徐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广军,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陈丽敏,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徐松涛,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广军、陈丽敏、徐松涛应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777180.56元及违约金69946.25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992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7271元、申请执行费13035元,以上合计1076632.81元。但被执行人任广军、陈丽敏、徐松涛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广军、陈丽敏、徐松涛的银行存款1076632.8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76632.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