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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枫与谭玉荣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枫,谭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枫,女,汉族,1974年10月生。被执行人谭玉荣,男,汉族,1974年9月生。万敏与谭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李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敏借款本金182932元;李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万敏利息(以182932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7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李枫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谭玉荣追偿。案件受理费由李枫负担3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枫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枫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