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陆久华与徐云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久华,徐云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512-1号申请执行人:陆久华,农民。被执行人:徐云泗(又名徐静世),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877号陆久华与徐云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