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陆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陆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负责人李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新兵,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陆艳,女,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陆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生顺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