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雪兵与袁柳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兵,袁柳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杨雪兵。委托代理人朱明华,南通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柳冲。委托代理人万剑锋,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杨雪兵与被告袁柳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雪兵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柳冲的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杨雪兵撤回对被告袁柳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32元,依法减半收取30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雪兵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中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