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洋洋,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