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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7号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洋洋,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