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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淑侠与王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侠,王长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赵淑侠,住辉南县。被告王长玲,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侠诉被告王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侠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