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淑侠与王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侠,王长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赵淑侠,住辉南县。被告王长玲,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侠诉被告王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侠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