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根与李森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李根,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李森,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玉荣,女,1969年4月4日出生。原告李根与被告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及被告李森的委托��理人孙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根诉称,2014年8月23日,被告李森从我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约定于2014年8月25日前将此款还清,同时,李森为我书写了借据。李森于2015年2月5日偿还我1万元,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我1万元,尚欠我3万元。因李森一直没有偿还我借款,现我起诉要求李森偿还我人民币3万元。被告李森辩称,原告李根所述属实,我同意给付李根欠款人民币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李森向李根借款5万元,并为李根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有本人李森,身份证号×××借到现金50000(小写)伍万元整(大写),本人承诺2014年8月25日前,将此款全部归还完毕,如到期未能全部归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果,以及给出借人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特立此据借款人:李森借款日期:2014.8.23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3XX****XX借��人:李根。”在审理中,李森对于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出其已经偿还李根2万元,并提交两张收条予以证明。李根认可李森已偿还其2万元,尚欠3万元的事实。对于未偿还的3万元,李森表示其目前没有履行能力,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李根、孙玉荣的陈述,借据、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根提供的借条系李森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森从李根处借款的事实存在,其应按照约定及时还款。故李根要求李森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根借款三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被告李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李根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润秋人民陪审员 刘香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