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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石建兵与怀仁县第八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兵,怀仁县第八中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石建兵,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怀仁县第八中学校。法定代表人田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军,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系怀仁县第八中学校办公室副主任,现住大同市矿区校北街5栋3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兵诉被告怀仁县第八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兵撤回对被告怀仁县第八中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石建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