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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景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景辉,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智标,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景辉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立民初字第1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民立他字第54号)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请求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广州市轨道交通九号线花都段项目花城路-花果山公园站区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因补偿争议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征收人(被起诉人)与被征收人(起诉人)已经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的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不符,从而要求征收人按实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征收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民立他字第54号),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所表述的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九号线花都段项目花城路-花果山公园站区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原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应予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立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