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玉斌与刘非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斌,刘非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刘玉斌,男,生于1960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田焕荣,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非非,女,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斌与被告刘非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刘玉斌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华审 判 员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庆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