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姜佳丽与李耀鹏、张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佳丽,李耀鹏,张莉,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姜佳丽,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耀鹏,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莉,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凯,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佳丽与被执行人李耀鹏、张莉、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佳丽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耀鹏、张莉、李凯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32214.12元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李耀鹏、张莉、李凯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