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志鹏诉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敬群、赵红芳、魏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鹏,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敬群,赵红芳,魏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鹏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敬群被执行人:赵红芳被执行人:魏凯峰本院于2015年元月30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鹏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