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桂梅与徐笑林、杨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桂梅,徐笑林,杨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曹桂梅。被执行人徐笑林。被执行人杨和平。本院在执行曹桂梅与徐笑林、杨和平(2015)台天执民字第2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执民字第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