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9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丽敏与王宏杰、刘思言、刘卫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敏,王宏杰,刘思言,刘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91-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敏,女,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宏杰,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刘思言,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卫红,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以(2013)中执字第99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思言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XX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并责令其在2015年5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思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思言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XX号楼东1单元2层西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韶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