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奉正飞与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正飞,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奉正飞,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1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