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金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金,石瑞军,温丽,温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4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金金,个体。被执行人石瑞军,无业,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温丽,无业,现下落不明,系石瑞军妻子。被执行人温暖,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郭金金与石瑞军、温丽、温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金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郭金金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金金要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金金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郝春霞审 判 员 杨建忠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程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