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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民委员会民因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民委员会,李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英。上诉人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申寨村委会)民因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原告任东申寨村委会会计,2003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爱英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工资款2040元。欠条上并盖有东申寨村委会理财小组公章。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东申寨村委会欠原告李爱英工资款款2040元,并向原告书写欠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工资款20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李爱英工资款人民币2040元。二、驳回原告李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委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申寨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001年至2012年间,被上诉人曾任东申寨村委会会计,本案证人即当时的支书、主任均在原审证实被上诉人的工资已结清,其持有的所谓欠据是会计即被上诉人用于下账的凭证,不是欠据。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答辩称,其有欠条,这不是下账的凭证,如果是下账的凭证,怎么会在其手里。其一直找村委会要,但村委会一直拖。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给付欠工资款,在原审提供加盖有东申寨村委会理财小组公章和当时村支书签字的欠条,上诉人称该欠款已结清,但未提供被上诉人收款签字的手续,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故原审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情况,认定上诉人欠款事实存在并判令上诉人限期归还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依法有据。上诉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滑县王庄镇东申寨村民委员会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