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晓宁与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宁,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徐晓宁。被告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南星光名庭1#楼。法定代表人陈广超,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晓宁与被告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被告方地址,本院向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收件人迁移新址而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公告送达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故,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晓宁撤诉处理。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张基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世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