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崇领与马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领,马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崇领,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慧芳,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崇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崇领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慧芳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慧芳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账号:**********)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