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向东与郑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郑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向东,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向立宪(系向东之父),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签署相关的执行文书。被执行人郑克明,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东与被执行人郑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克明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向东偿还借款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