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苗琛诉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琛,陈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79号申请执行人苗琛,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勇刚,住郑州市金水区。苗琛诉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21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勇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及郑州市金水区xxx的房屋三套。现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被告陈勇刚自2015年5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苗琛欠款共计1665050元。陈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苗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勇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的房屋共计四套,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延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