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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马金米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金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尹健,系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517766—9。地址: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44号。被执行人马金米,女,生于1976年12月24日,回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元谋县元马镇108国道线城区渔水井段清真装黄牛肉馆。本院在执行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马金米行政非诉一案,(2014)元行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中,应执行标的款为104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109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行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