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与圣红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梦县公路管理局,圣红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珍珠坡路**号。法定代表人褚智泉,该局局长。被告圣红琴,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登记了原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诉被告圣红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日向原告下达了受案通知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5月22日,原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舒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