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怀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旭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