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雷尚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初字第00013号起诉人雷尚贤,男,生于1954年11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现居地本县第一中学家属院。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雷尚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的病退手续,判令其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起诉人雷尚贤的诉请系国家政策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对该案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雷尚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丽平 更多数据: